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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可向警察機關申請哪些資料?
一、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綜上揭規定,95年7月1日以後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警察機關不再發給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當事人所申請之相關資料,均屬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證明文件。但95年6月30日以前之交通事故案件,仍依原辦法規定,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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