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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一):假扣押的重要意義?                          

常聽到大家都說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防止對方脫產。到底是什麼意思呢?這裡的「查封」,到底指的是什麼?除了防止脫產外,查封還有什麼作用?這系列的文章,要陸續向大家介紹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假扣押,瞭解假扣押程序,才能讓民事訴訟的努力,不致於化為烏有喔。


  一、從民事訴訟的「成本」談起:


1.在決定打不要打民事官司前,應該思考的,不只是「手邊有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站得住腳,能不 能為自己爭取到『主觀』上想要的權益」,還應當考慮到更重要的一點:假設民事官司打贏了,真得能夠從對方手上,拿到錢或賠償嗎?


2.後面這個問題,其實也比證據的問題還重要,除了少數「已經確定無法實際拿到錢,但仍然還是得打的官司」情況外,如果「經過評估」,債務人(對方)確定已經沒有財產去足夠支付將來判決的賠償金額,那麼債權人(你)就應該好好思考:有沒必要花費勞力、時間和費用等成本,去打一場「只能贏了面子」的民事官司呢?


3.基本上,未來債務人「個人名下」當然也可能又有財產,且民事官司不打,那注定一毛也拿不到。尤其,法律上還有「消滅時效」的制度,在一定的法律期限內(原則上是15年,常見最短的則是像車禍案例等侵權行為賠償案件的2年)沒有提出民事訴訟(以下簡稱起訴),等時間到了 ,債務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在法律上即無須再賠償了。


4.但是,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適度節省「原告」的裁判費之外,原告必須先「預繳」一筆裁判費給法院,金額大概是相當於起訴「請求金額」的1.1%左右(實際計算,在司法院網站上有電腦試算程式)。如果官司不幸輸了要上訴,還會有相當於上訴金額的1.65%「上訴裁判費用」必須要繳納。另外,如果要委任律師來訴訟,台灣律師費的收費方式,一般是一個審級收一筆費用(約五、六萬起跳,視案情複雜程度而定)。再加上有些案子可能要委託「專業鑑定」的費用。一個民事案在一個審級(地方法院)打下來,原告就已經先付出10萬元以上的成本支出,也經常是司空見慣的事。一場纏訟多年,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可能會花費數十萬以上裁判費費用。這也就是一般常聽到「有錢才能打得起官司」的原因。


5.此外,雖然裁判費用將來是會依照「確定判決結果的勝敗比例」,由債務人也分擔一部分(除非你是全部敗訴),但是律師費用在台灣法律制度下,除了第三審上訴的律師費用外,或者你和債務人的糾紛起源於合約,而合約上已經白紙黑字寫明「民事訴訟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否則,即使你打贏了民事官司,不管經歷了多少審級,基本上你的律師費都是要自己出。因此,律師費顯然也是一項極高、必須考量的成本。


6.結論是,鑑於以上民事訴訟的「成本」,對一般「個人」來說可能過高,在要不要打民事官司(起訴)前,債務人有沒財產可以償還或賠償,就是個你必須要一併考慮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思考,也帶出了「假扣押程序」的以下重要意義。


  二、為什麼要利用假扣押制度?


    (一)弄清楚債務人名下有沒財產,並進一步執行扣押動作,防止債務
          人脫產:


7. 依照前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發現:「在起訴前弄清楚債務人有沒財產」,的確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因為唯有債務人「個人名下」有財產,將來你的民事官司打贏了,才有機會透過法院強制制度,來執行他的財產,使民事官司判你勝訴的結果,發生實際上償還或賠償的效果。


8.在這意義下,民事法院核發的「假扣押裁定」,就成了你能夠合法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狀況的法院文件。也就是說,你可以利用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中的假扣押制度,向法院聲請取得假扣押裁定(撰寫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然後一旦法院核發下來後,你可以拿著這個裁定,到國稅局去查詢債務人個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就可以弄清楚「債務人個人名下,到底目前有沒有財產」。基本上,假扣押裁定的主文會寫著:准許債權人提供多少擔保金,或相當金額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多少金額範圍內,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而大多時候,債權人要提供的擔保金,是準備要查封金額範圍的三分之一。


9.一旦向國稅局查詢之結果顯示,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有銀行開戶存款的利息所得,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或是在某公司上班的薪資收入,那麼接下來,你就可以考慮在起訴前,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要撰寫提存書)假扣押裁定上指明的擔保金數額,然後使用這份假扣押裁定,附上國稅局查到的資料,還有提存書,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提出「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並繳納扣押金額之千分之8的執行費用後,由「執行法院」協助「查封」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存款、股票或
薪資,以防止債務人脫產。


10.當你在查詢債務人財產的同時,對方並不知道你已經有這個動作,只有在實際上開始執行查封後,執行法院才會一併通知債務人,亦即查封債務人財產之動作完成時才會通知債務人,所以你不必擔心假扣押裁定的聲請、國稅局的查詢過程中,你會打草驚蛇,讓債務人發現。


11.上述使用假扣押裁定,聲請法院執行「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讓  債務人在訴訟期間都無法「處分」被扣押住的財產,其目的就在於將來民事官司勝訴後,你能夠實際上拿得到錢。


    (二)扣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也有製造壓力、逼債務人積極協商還款
          、和債權人談和解的功能:
       


12.一旦債務人名下的一些財產被扣押,很可能會對債務人造成一些壓力及不便。像是銀行帳戶之查封,雖然執行法院「扣押命令」的效力僅及於查封時點以前存在帳戶內的款項金額,但查封的作法還是會造成債務人更換帳戶、不再使用被查封帳戶的不便與壓力。薪資三分一的扣押,也讓有固定開支的債務人,突然每個月減少了可動支的現金。土地、房屋的查封,也將使債務人必須「正面處理」與你的債務問題,無法再逃避。因為,除非債務人也提供「反擔保」的金額給法院(相當於扣押金額範圍的全額),否則債務人被查封的財產就是一直都"動不了",直到這場民事官司打完為止。


13.簡言之,能夠查封到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民事訴訟才會對他造成壓力,才能迫使債務人積極與你協商「紛爭解決」方式,而不再是一付「老子名下沒錢,隨便你告,我也不出庭,或咱們慢慢打官司耗」的心態。


14.所以說,假扣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也有對他製造心理壓力、逼他積極協商還款,和債權人你主動談和解的功能。除了債務人經評估證據,可能勝負未定,而決定跟你打打這場官司來賭一把,交給法院判決的情況外,也許民事官司剛開始沒打多久,你就已經可以透過雙方和解方式,從債務人那邊,拿到賠償金或應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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