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存證信函,是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其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達到告知義務的效果,怕口說無憑,所以,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在郵局。如日後真有訴訟,可證明確曾告知過。事實上,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如果你不......, 我就.....!一般人並不希望收到,所以,存證信函在對方因沒有法律常識狀況下會擔心、害怕才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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