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書
甲 方: 張翠山 (A123456789)
乙 方: 滅絕師太 (A223456789)
見證人: ( )
肇事情形:
中華民國 97年01月01日 12時 00分,甲方所屬駕駛張翠山所駕 AQ -1234 號小自客車,在台北市建國快速道路下長春引道處發生車禍,導致乙方滅絕師太所駕駛之 IQ-5678 號自小客車嚴重受損。
和解條件:
(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條件如下:甲方肇事致乙方駕駛之IQ-5678自小客車受損,經雙方協議,該車不修理,由甲方賠付乙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於簽字和解時以現金(即期支票)一次付清。(甲方於中華民國 97年01月31日前,匯予乙方(指定)帳戶),和解後該車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乙方應於97年02月05日 前辦理該車之申請報廢或過戶手續)。
(二)、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可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若已提出告訴時應即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
(三)、上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遵守,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四)、本和解書一式四份,除雙方各執乙份外,另送武當山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單位存查。
立書人
甲 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 話:
見證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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