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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現在無法判斷能力、長期的糖尿病要定期上醫院,去年雙腳截肢,現在有請看護。
長期負責照顧祖父是我母親,祖父有三個兒子一個女兒,我父親最近回家中吵說要分祖父的財產,我母親怕如果分了,那我母親也沒辦法照顧我祖父,因為祖父名下有一棟房子租給別人,用那個租金來支付祖父的生活費(看護費用、生活費用),那棟房子的所有權狀在小兒子那裡,那是不是要重新申請?
請問:
  1.祖父名下的房子,他們兒女可不可以直接辦理遺產過戶?(那我母親如何幫我祖父守住僅有的收入)?



ANS:所謂遺產必須人過世之後,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才叫"遺產",人都還在不叫"遺產過戶",可辦理"所有權過戶",問題是誰說了算,如果祖父有意識,那他能決定一切,他們兒女不能直接辦理過戶,但若他已無意識,就必須要聲請禁治產人,由法定代理人幫他行使權利,那又是另一層面的複雜問題....


所以我會建議用"贈與"方式給您母親,(每年額度111萬,而且依公告現值計算),一般來講應不會課到贈與稅,只是要考慮增值稅!如果其他兄弟有意見,再來協商有關祖父奉養分擔的問題,權狀申請就有,問題尚小....

  2.祖父長期有糖尿病(二、三十年),一直都是我母親載他上台大定期看醫生控制,那這些長期的費用是否我母親有權利,而不只有我父親(父親未照顧我祖父),退休後就去大陸,半年後回來,這一次回來比較久一些,去年10月份他將有一塊的土地賣掉然後寄到大陸去-因為他在那有二奶,之前也因為他要跟我母親離婚而告上法院(母親打贏了)


ANS:對於沒有責任感的丈夫(兒子),您祖父可以自主分配他的財產,因為若是用遺囑方式處理,會牽扯到特留份的問題,容易衍生事端,所以如果您祖父仍意識清楚,要盡快對於財產作一妥當處理,或對於奉養問題開個家庭會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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