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與申請理賠應注意事項


與他車相撞、自行撞毀、火燒車、撞擊行人


一、保留現場,並放置警告標誌,立即通知警方前往現場製作筆錄處理及通知保險公司。


二、委請他人或他車儘速將傷者送醫。


三、請勿與對方私下和解,以保障應有權益。


四、若肇事者逃逸,應記下對方車型、車號、顏色等,保留現場請警方處理。


五、如需救援服務,請電0800-212-551全鋒道路救援或0800-886-669捷上道路救援服務。


六、記下對方姓名、車號、電話、住址,並告知對方車輛勿動工修理,待通知保險公司前往勘車、拍照、核價後再修車。


七、請於五日內攜帶『行照』、『駕照』和『警方登記聯單』或『交通案件代保管物件收據』及『被保險人印章』、『駕駛人印章』至本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或委由修車廠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資料,申請理賠。


輕微車損


請於五日內攜帶『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將保車開至各理賠單位或簽約修理廠。


整車或零配件被竊


一、立即到失竊所在地派出所報案。


二、取得警方失竊證明單後,請儘速攜帶『保險單(證)』、『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失竊證明單』至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


汽車保險經常發生之爭議及不賠案件類型








































         



                                                 



1.私下和解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必須經保險公司同意,否則保險公司


不受拘束



2.未經警方處理



為明確肇事責任,以作為賠償依據。



3.逾時報案



事故發生後五日內應辦理理賠申請,以免喪失賠償請求權。



4.不實報告



請求賠償時,如有詐欺行為或提供虛偽報告情事,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5.使用借貸



除非借用人為被保險人配偶、其同居家屬、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或受僱人,保險公司在賠付被保險人後,保險公司可代位被保險人對該借用人行使求償權。



6.越級駕駛



無照駕駛、越級駕駛或未經被保險人許可而駕駛被保險人汽車者不賠。



7.酗酒駕車



酗酒駕車者不賠;如該車意外險另有加保酗酒險者,保險公司僅對意外責任部份負賠償責任,車損部份不賠。



8.出租他人



出租與他人或移作載客、載貨營業時,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均不賠。



9.因雨積水或民眾9.騷擾



已投保汽車綜合損失險後,另加保颱風洪水險及罷工暴動險,對於因雨積水或罷工暴動所致之毀損滅失,才予以賠償。



10.自然損耗及銹蝕



非因意外事故直接所致之機件損壞或電器機械之故障或老舊腐蝕、鼠咬銹垢者不賠。



11.其他



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如經過戶,而保險單在新行照生效之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保險過戶者, 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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