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錢要訣 (感謝司法院民事廳邱瑞祥法官資料提供)


以下所列為各種執行名義可以採行的方式,有優缺點介紹喔!


(以損害賠償事件為例-以原告之立場為思考):


一、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向被告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詳情可洽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優點:若調解成立,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持之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被告之財產,此時可以進入拍賣程序,而就賣得之價金受償(即是終局之強制執行)。


    缺點:因通知被告出席之通知單無拘束力,故被告通常不會出席,致無法成立調解。


二、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聲請,繳納新台幣一千元之費用,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警察局之車禍現場圖等作為證據即可,一 般可於七至十日內裁定准許,若被告不聲明異議,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可對於被告之財產為終局之強制執行此時繳納之執行費用為千分之八):


     優點: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經准許,且已確定,則可以該支付命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被告之財產,此時可以進入拍賣程序,而就賣得之價金受償。可對被告施以壓力,促其出面賠償。


    缺點:對於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被告可以不附任何理由聲明異議,此時視同原告提起訴訟(即是進至所述之損害賠償訴訟程序),而須進行相關之訴訟程序。被告會因此知悉原告已採取動作,恐有脫產行為。若是被告無財產,則以此支付命令聲請終局執行後,通常只能取得債權憑證


三、假扣押及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繳納新台幣一千元之費用,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警察局之車禍現場圖等作為證據即可,一般可於五至七日內准許聲請人即原告提供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作為擔保後,得對被告之財產為扣押,並會交付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到時憑這假扣押裁定向法院之提存所提存裁定書所寫之擔保金額後,就可以對被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此時稱為保全之強制執行,只是將被告之財產扣押起來而已,尚不得進入終局執行):


       優點:聲請准許假扣押裁定之機會甚大,而得依該假扣押裁定迅速對被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可避免被告為脫產行為。可對被告施以壓力,促其出面賠償。


     缺點:須提供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作為擔保。僅是保全執行,即是將被告之財產扣押住,避免其脫產,若要拍賣扣得之財產,尚須取得終局之執行名義(如所述之支付命令或所述之確定判決)。


       假扣押強制執行後,不想再為執行,要聲請領回擔保金之程序頗為繁雜,且除非有獲得本案之勝訴判決(如所述之支付命令或所述之確定判決),否則還須賠償被告因該財產被強制執行所生之損害。


四、提起本案之損害賠償訴訟:


    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向法院之簡易庭提起,五十萬元以上者,則向法院之民事庭提起,此時繳納之訴訟費用約為百分之一、一(因是按累計方式計算),而原告就其請求之各項(如醫療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等)均需提出單據證明之,一般進行之期間約為八個月至一年期間。


    優點:此類判決屬於終局判決,確定後可持之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被告之財產,此時可以進入拍賣程序,而就賣得之價金受償。於訴訟程序係繳納約為百分之一、一之訴訟費用,於強制執行時,係繳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用,不需如所示之方式須提供巨額之擔保金。


    缺點:取得勝訴判決所需之時間較長。若是被告無財產,則以此支付命令聲請終局執行後,通常只能取得債權憑證舉證證明原告各項損失之單據不容易。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俟刑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行附帶民事訴訟):


    優點:可以援用刑事案件之資料,若能一併判決,則可減輕當事人奔波之苦。不需繳納約為百分之一、一之訴訟費用。因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涉及量刑輕重,故被告會希望輕判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缺點:因有時檢察官要提起公訴所花之時間較長,而超過二年之時效(此時被告可以拒絕賠償)。刑事案件所花之時間亦較長久。


  通常刑事庭會將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致審理終結之時間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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