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司法院民事廳陳秀貞法官提供)


引言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解決民事糾紛,除了打官司進行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管道,像法院調解制度,就是另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好方法。一般人提到調解,最先想到的應該是鄉鎮調解,其實,在法院裏面,也設有調解制度,是當事人進行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





什麼是法院調解呢?



法院調解是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以中立第三者的角色,協助當事人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當事人不必對簿公堂,透過爭議的釐清及磋商,進而解決糾紛。





法院調解有什麼好處呢?



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最省錢、省時、省力的方法。



進行訴訟,按照法律的規定,要繳交裁判費,要說明起訴的事實、提出證據,甚至還要送請專業機構鑑定,至於對方,當然也會提出答辯及反證,雙方難免要花費許多時間、金錢及勞力。



如果進行調解,當事人所需繳交的調解聲請費是比較少的,一旦成立調解,就跟進行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的效力是一樣的,當事人不必擔心還有第二審、第三審的訴訟,可以節省不少時間、金錢及勞力。



由於進行調解,雙方不必對簿公堂,不必不斷提出證據及攻擊,不會針鋒相對,彼此之間的感情不會破裂,一旦成立調解,當事人幾乎都會按照調解條件來履行,更可以省去事後還要進行強制執行的困擾。





什麼時候可以使用調解制度呢?



有二個時間點,在起訴之前,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調解,起訴之後,雙方如果都同意,法官也可以將事件移付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了,原來的訴訟事件就跟著終結。





聲請調解會很麻煩嗎?



聲請調解比進行訴訟簡易許多,當事人只要按照規定繳交費用,並在書狀上表明聲請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雙方發生爭執的事實經過、爭執點在那裏,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





調解的程序如何?



當事人聲請調解或移付調解後,法官就會訂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到法院來,通常會由法官選任的調解委員先進行調解,等進行到了相當程度,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時,法官就會到場,協助當事人作成調解筆錄。





法官如何選任調解委員呢?



各法院除了輪值的調解委員之外,有成立調解團隊的法院,也會依照案件的特性選任適當的調解委員,讓調解委員事先閱覽當事人提出的書狀,快速掌握當事人的爭執點所在。





法院聘任的調解委員有什麼特色呢?



法院聘任的調解委員,都具備法律專業素養及良好的調解技巧,司法院及各法院每年都會固定舉辦相關的研討會,並要求調解委員必須參與研習。此外,我們也聘任了像:醫療、營造、會計、金融、勞工等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可以有效妥適解決涉及專業的民事糾紛。各法院網站都貼有調解委員名冊,記載各個調解委員的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聽眾朋友可上網瀏覽看看。





調解的過程會公開嗎?



調解過程原則上不公開,雙方可以盡情表達意見,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在調解過程所說的內容,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都會保守秘密,當事人不必擔心秘密或個人隱私曝光。如果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在調解程序所作的讓步或陳述,也不會成為將來訴訟判決的基礎,調解完全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可以放心提出自己的要求或底線沒關係。





如果不想進行調解或不想和對方成立調解可以嗎?



調解制度,是法院提供給當事人的另一個選擇,完全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是不是要進行調解,想不想和對方成立調解,主導權都在當事人自己,司法院訂定的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就明確要求調解委員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可以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或成立調解,為提昇調解委員的素質,現在各法院都會準備「意見調查表」,讓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填寫,如果調解委員有不當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填寫「意見調查表」,或向法院反應,各法院會作為將來是否續聘之參考。





如果調解不成立,原來繳交的聲請費是否浪費了?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沒有成立調解,當事人如果在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起訴,會視為從聲請調解時,就已經起訴,原來繳交的聲請費會作為裁判費的一部分,不足部分,法院會請當事人補繳。





超過10日再起訴,調解聲請費還可以抵繳裁判費嗎?



按照舊的民事訴訟費用法的規定,超過10日再起訴,調解聲請費是不能抵繳裁判費的,不過,為節省當事人的開支,同時避免當事人間的爭執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9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已把時間放寬為30日,只要在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的案件,原來所繳的聲請費都可以抵繳裁判費。





調解成立,是不是還要再訴訟呢?



調解成立,跟訴訟上和解有一樣的效力,也就是跟拿到勝訴判決是一樣的,對方如果不按照調解條件履行,當事人可以拿調解筆錄,直接對對方強制執行,不必再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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