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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意義 |
| 1 債權人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08、514條)。 |
(二) | 聲請程序 |
| 1 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2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3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三) | 費用 |
| 1 訴訟標的之金額以銀兩、銅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折合國幣(新台幣)(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 2 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 |
(四) | 效力 |
| 1 支付命令應送達債務人,若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2 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如不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發生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4、516、5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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