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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一. 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 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二.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件:
1.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3.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
殘障津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 勞工保險 殘廢給付標準表 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 勞工保險 殘廢給付標準表 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若有任何勞保問題可電勞保局專線 (02)2396-1266 分機 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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