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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9條修正有關約定子女姓氏之條文,
業經總統於96年5月23日公布施行,民眾申辦子女之出生登記前,應加附事先填妥之『子女從姓約定(同意)書』,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請申辦人特別留意應備齊之書件,以免徒勞往返奔波。
申請人及應備書件詳如下:
1、父母之一方、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辦理時:
應攜帶證件:經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之約定書、父母親身分證、印章、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及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2、父母雙方親自至現場辦理時:
應攜帶證件:父母親身分證、印章、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可免提約定書,逕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上簽名)
3、委託他人辦理時:
應攜帶證件:經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之約定書、父母親身分證、印章、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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